疫情期間勞工政策須知,勞工審核常見問題解答(一)
Q: 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嗎?
A: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
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Q: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居家辦公、遠程辦公時,按什么標準發放工資?
A:雙方可以約定居家辦公、遠程辦公期間的工資標準。
無約定的,企業可以參照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按照職工實際工作時間、工作量折算計算工資報酬。折算后的小時工資不得低于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Q:勞動者在隔離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緊急措施結束后要求返崗,用人單位拒絕的,怎么辦?
A: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疑似病人在確診未患新冠肺炎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觸者以及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集中或者居家隔離的勞動者,在醫學觀察期滿后要求返崗,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的,應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用人單位拒絕勞動者返崗且不支付工資超過合理期限,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支付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
Q: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的隔離治療期或醫學觀察期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著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是否計入醫療期?
A:不計入醫療期。
按照《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的規定,“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Q:勞動者違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絕治療、醫學觀察、醫學檢查、隔離,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違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絕治療、醫學觀察、醫學檢查、隔離,影響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或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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